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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貴校編制內(含代理)教師申請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金一案
公告人公告日期類型剩餘天數點閱數
教學組長2024-12-27 20:13:22一般公告225天131

內容

一、    依據「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)辦理。
二、    依本要點第4點規定:「獎勵申請程序:各校應於當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之日起30日內,檢附申請人之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、切結書及請領清冊,逕寄(送)至本局,經本局審核後,核撥禮券予學校轉發各申請人」。
三、    考量本土語言(閩南語文、客語文、原住民族語文)能力認證測驗,認證單位於1年內舉辦數次考試,另客語認證採多梯次辦理,爰貴校倘欲申請旨案獎勵金,請依據本要點之獎勵申請程序,教師於取得語言合格證書後即可提供學校查驗並填具切結書,再由學校將教師之合格證書影本及切結書連同請領清冊,逕寄(送)至本局(國小教育科業務承辦人),俾利後續彙辦事宜。
四、    有關旨案獎勵,爾後請逕依前揭要點申請程序(非俟本局發文)辦理,俾以鼓勵教師積極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。
五、    檢附「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」及相關文件各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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